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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史学会2006年学术年会综述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07年
1
154-157
王捷;李冬冬
华东政法学院
法学与其他学科
中国法律史学会2006年学术年会综述

王捷 李冬冬

华东政法学院

  2006年10月14日至10月16日,由中国法律史学会主办、华东政法学院和新疆大学共同承办的中国法律史学会2006年学术年会暨“中国历史上的法律与社会发展”专题学术研讨会在新疆乌鲁木齐市召开。来自全国数十所高校及新疆本地的近百名学者参加了本次会议。会议期间共举行了4场研讨会,与会学者围绕本次会议的主题畅所欲言,进行了深入探讨和交流。整个研讨会始终在热烈友好的气氛中进行,并取得成功。现将此次会议的主要论题及研讨内容做一综述。

  一、制度的考察

  探求历史的真实从来都是历史学的基本追求目的之一,法律史学也不例外。以考证的方法探讨法律史始终是法律史学界的传统研究方式,对于史实性的具体法律制度的考证研究虽不是学界的“研究热点”,但一直被视为基础而不可或缺,并且以传统的历史考据方法研究历史上具体的法律制度与本届年会的主题——“中国历史上的法律与社会发展”也是息息相关的。

  关于刑罚制度问题,张建国教授就汉代刑罚制度进行了大会发言,他的研究建立在对古代历史事实讲清楚的基础上进行考证研究上,他根据新近的考古资料对汉代刑罚制度进行了重新梳理,体现了其“讲清历史事实”这一目的。中国政法大学的刘广安教授指出,对于中国历史上具体制度的考证研究是法律史学研究的重要基础,仍然是现在不能缺少的,多角度,多层次地对历史上的法制现象进行说明是法律史学界的特有功能和应有奉献。

  曹旅宁教授的大会发言以“秦汉律篇二级分类说”为题,从张家山《二年律令》与《九章律》篇数存在矛盾的问题出发,对学界一直以来的“秦汉律篇二级分类说”(该说认为,秦汉律篇存在二级分类,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以及传世文献中不属于九章的汉代律篇应是九章之下的次级律篇。萧何编篡法典时,将这些单行律加以分类,并以其中一个单行律名作为该类的一级律篇名,由这样的六个或九个一级律篇构成当时的法典)进行了颠覆性的论证,其在否定传统法律沿革学说——即李悝作法经六篇、商鞅受法经以相秦、萧何作律九章说的基础上,以翔实的史料依据,从《二年律令》出土位置及竹简题名的排列等问题出发,提出并详细地论证了《二年律令》中的二十七种律不存在二级分类、睡虎地秦律不存在二级分类、从出土秦汉律的内容来看秦汉律篇也不存在二级分类、魏晋以后律的演变不能证明秦汉律篇存在二级分类、汉初律中不存在所谓正律与旁章的区别等观点,从而否定了“秦汉律篇二级分类说”。曹教授的观点也引起了与会者的热烈回应。刘广安教授认为,对于曹旅宁教授提出的法典结构问题的新说不仅需要从历史学考证的角度出发,也需要从理论的角度出发进行论证,而后者则是更艰难的问题。

  柏桦教授则以“滥设与额设——中国古代刑罚政治观”为题,对中国古代滥设官吏罪的历史源流和发展进行了详尽的论证。柏桦教授首先明确了额设和滥设两个概念,并根据史料指出,“滥设官吏”罪在唐律内系“官有员数”,明代首次将“滥设官吏”确定为罪名,所制定的律为清代所因袭,而随着社会发展不断增删的“例”却各有特点。因此,理清额设与滥设的关系,分析“滥设官吏”罪的各种案情及情节,有助于对中国古代刑罚的理解。刘广安教授也认为,中国历史上的刑罚制度问题不仅是简单的法律制度的细节问题,而且是当时政治制度上的重大问题,因此有必要将政治制度和刑罚制度结合起来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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