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要素式审判工作指引》的通知
苏高法电[2018]22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为更好满足金融民商事纠纷案件当事人司法效率需求,更加合理分配司法审判资源,决定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领域实施以要素式庭审和要素式裁判文书为核心的审判方法改革,现将相关工作指引予以印发,供参考使用。请各市中级法院金融审判业务部门加强跟踪指导,及时反馈工作进展情况,针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调研分析,总结经验做法,及时报告省法院民二庭。
特此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8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要素式审判工作指引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和案件繁简分流的实施意见(试行)》,提升金融民商事纠纷案件审判质效,更好服务金融持续健康发展,决定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简单案件实行要素式审判方法改革,结合我省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 要素式审判方法,主要是对固定案情的基本事实要素进行提炼,就各要素是否存在争议进行归纳,并围绕争议要素进行庭审及制作裁判文书,简化审理流程,提高审判效率,实现简案快审。
第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主要采用要素式审判方法进行审理。
第三条 根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确定事实要素。在立案阶段,指导原告填写案件要素表(见附件二),并移交审判业务庭。
第四条 庭前送达阶段,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材料时,一并送达案件要素表副本,告知被告针对原告提交的案件要素表内容进行答辩,表明承认或否认的意见,对于否认的部分,写明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第五条 当事人可以协商放弃或缩短举证期限、答辩期间。双方当事人均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者确定开庭时间。
第六条 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围绕事实要素推进庭审,通过审查当事人填写的要素表,归纳无争议事实和争议焦点,梳理证据,确定庭审调查的重点(见附件三)。对双方无争议事实结合相关证据直接确认,对争议事实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和辩论,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的限制。
第七条 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均无争议的案件,可以适用表格式判决书(见附件四),以表格方式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案由、诉讼请求、案件基本事实和裁判主文等内容。
双方当事人对事实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适用令状式判决书(见附件五),正文可仅载明当事人基本信息、案由、诉讼请求、案件基本事实、裁判依据、裁判主文等内容。
双方当事人对事实争议较大的案件,可以适用要素式判决书(见附件六),依序撰写原被告诉辩意见、法院查明事实和裁判理由及依据三个部分。案件事实围绕要素展开,直接确认双方无争议的事实要素;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实要素,可以简要列明举证、质证和认证意见;裁判理由围绕争议焦点可以简要阐述。
第八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金融借款合同案件案件
要素式审判简要流程示意图
附件二: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要素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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