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通知
豫高法〔2020〕81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
为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遏制利用债权转让或担保人追偿等形式掩盖非法债权,从严打击“套路贷”“虚假诉讼”“职业放贷”等违法犯罪行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案件时,要检索与原告、被告关联的借款合同、民间借贷、债权转让合同、追偿权、债权人代位权等纠纷案件,并将检索结果通过案件流程系统随案推送至案件承办人。关联案件数量较多或案件标的较大的,在系统中作出标注或提示。
二、在立案和审理时,要准确确定案由。债权转让人与债权受让人之间的纠纷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债权受让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纠纷为民间借贷纠纷,不得将该类纠纷案由确定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的案件,案由应确定为追偿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