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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宿政发〔2017〕10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城乡养老服务均等化进程,切实提高农村养老服务保障能力,根据《“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等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相结合,紧扣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满足农村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为中心,以保基本、兜底线、适普惠、可持续为方向,完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创新管理服务理念和手段,激发管理服务主体活力,加快建成与农村实际情况相适应、与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目标相一致、与农村社会需求相衔接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不断提升农村老年人健康养老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突出兜底保障。强化政府兜底保障职能,通过政府补贴购买服务方式,优先解决农村五保老人及经济困难的高龄、独居、空巢、失能、失智、失独、重点优抚对象等困难老人群体的基本生活、精神关爱、应急医疗和安全保障等养老需求。

  (二)推进适度普惠。强化家庭和子女的抚养、赡养义务,在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建立的基础上,通过政府引导、家庭履责,逐渐让有需求的农村空巢、独居、失能、失智及高龄老人享受到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基本安全等服务,推动农村养老服务由兜底保障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

  (三)扩大市场参与。立足养老服务事业和产业的双重属性,按照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的要求,鼓励和支持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不断创新养老服务发展模式、管理方式和运营机制,逐步做大养老服务业规模,使其在发挥社会效益的同时,提高对经济发展的贡献份额。

  (四)强化监督管理。坚持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第三方评估和用户评价有机结合,明确内容和标准,完善手段和办法,加强对养老服务主体及其服务行为的监督、考核和评估,保证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不断提高服务对象的幸福感和满意度。

  三、建设目标

  着眼于守底线、保基本、建制度、促普惠,全面建立以市、县(区)专业化养老服务管理队伍为龙头、乡镇(街道)养老服务队伍和区域性养老服务综合体为依托、村(社区、居委会)居家养老服务场所为基础、其他养老服务机构为补充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做到布局合理、制度完善、管理规范、运营高效,确保不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意外事件。到2020年,实现市、县、乡三级养老服务信息互联互通,确保农村失能特困老人集中护理供养率达80%以上,政府兜底老人基本养老服务实现全覆盖,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的老年人占农村老年人总数的10%以上。

  四、重点工作

  (一)全面建立农村养老管理服务体系

  在县(区)一级,通过引进、培育专业社会组织方式,建立县(区)养老服务管理队伍,根据需要配足配齐专职管理人员,统筹做好辖区内城乡养老服务工作。

  在乡镇(街道)一级,通过既有编制内调剂或设置公益性岗位,建立乡镇(街道)养老服务管理队伍,配备相应的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做好区域内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养老服务组织、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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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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