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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镇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4年第1号


  《贵阳市城镇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经2023年8月30日贵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6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4月1日


  
贵阳市城镇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2023年8月30日贵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6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城镇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满足养老服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城镇范围和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管理需要确定的区域范围内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等管理工作和相关活动。

  本规定所称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文体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房屋、场地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建立由民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财政、应急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参与的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三)研究处理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将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经费和需要政府投资建设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民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实施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和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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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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