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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临沧市南汀河保护管理条例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5号


  《临沧市南汀河保护管理条例》于2017年9月26日临沧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于2017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临沧市人大常委会
  2017年12月26日


  
临沧市南汀河保护管理条例


  
(2017年9月26日临沧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

  第三章 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

  第四章 河道管理与保护

  第五章 河道采砂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汀河的保护和管理,改善流域生态环境,规范开发、利用、治理等活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南汀河保护管理范围内的规划建设、开发利用以及生产、生活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国际界河河段保护和管理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的南汀河,是指发源于临翔区博尚镇至耿马自治县孟定镇清水河口岸出境的南汀河干流以及直接汇入南汀河的一级支流。

  南汀河干流保护管理范围为南汀河干流水域及两岸外延2000米的区域,区域范围超过一级山脊线的,按照一级山脊线划定,具体保护管理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南汀河一级支流保护管理范围为支流水域及两岸外延1000米的区域,区域范围超过一级山脊线的,按照一级山脊线划定,具体保护管理范围由南汀河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南汀河保护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综合管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和绿色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南汀河流域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南汀河流域的保护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加强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保护,促进和保障流域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容量相适应,提升流域生态环境质量。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全面统筹南汀河流域保护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南汀河保护管理的重大问题。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南汀河保护管理的综合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检查本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在南汀河保护管理中的实施情况;

  (三)建立和完善南汀河保护管理的相关体制;

  (四)统筹南汀河保护管理的基础设施建设;

  (五)统筹南汀河保护管理的资金保障。

  
第六条 南汀河流域保护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南汀河流域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南汀河流域保护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南汀河流域保护管理规划和水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防洪、产业发展等专项规划;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南汀河流域保护措施和方案;

  (四)制定并组织实施南汀河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五)监督检查南汀河流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

  (六)负责南汀河流域生态修复、防治水土流失,建设和保护湿地、林地、草地,改善生态环境;

  (七)督促南汀河流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有关部门做好南汀河流域保护管理工作;

  (八)依法履行南汀河流域保护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南汀河流域县区水行政部门负责南汀河流域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河道管理、防洪等监督管理工作;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负责南汀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林业行政部门负责南汀河流域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卫生、旅游、市场监管、外事、扶贫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南汀河流域保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 南汀河流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保护管理职责:

  (一)宣传本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南汀河保护管理的日常工作;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维护和清淤保洁工作;

  (四)制止本行政区域内涉河违法违规行为;

  (五)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南汀河保护管理的其他职责。

  南汀河流域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南汀河保护管理工作。

  
第九条 南汀河流域保护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和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河长制,各级河长负责协调相应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南汀河保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扶持并改善南汀河流域内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南汀河流域保护管理进行投资和捐赠。

  
第十一条 南汀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南汀河流域保护管理的宣传教育,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增强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南汀河流域生态环境、参与防汛和抢险救灾的义务,有权劝阻、举报破坏南汀河保护管理配套设施和危害流域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


  
第十二条 南汀河流域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应当统一规划。南汀河流域土地、水资源、矿产、森林、旅游文化等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南汀河保护管理综合规划和区域保护综合规划相协调。

  
第十三条 南汀河流域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应当优先考虑自然资源条件、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和流域生态保护的需要;产业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南汀河流域特有资源,发展农业、林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建设南汀河生物产业经济带,合理开发具有地域、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旅游文化产业,保护和展示南汀河流域自然和人文风光。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便民、惠民原则,加强南汀河流域农田水利、交通、特色村镇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人居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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