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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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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1998年9月11日淄博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8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2011年10月28日淄博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修订  2011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8月29日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4年2月26日淄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24年3月27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等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配置、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应用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鼓励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对节约、保护水资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配置、节约、保护,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区县水资源管理服务机构依据职能负责水资源管理的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工作。

  第八条 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水资源规划分为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综合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专业规划应当符合综合规划。

  第十条 编制市、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与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

  第十一条 编制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开发区和新区等产业聚集区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草业、能源、交通运输、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编制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按照规定报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审查。

  按照前款规定编制的开发区、新区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而未经论证或者经论证不符合水资源强制性约束控制指标的,规划审批机关不得批准该规划。

  第十二条 制定水资源规划,应当进行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水行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

  第十三条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资源规划,按照科学配置地表水、控制开采地下水、积极利用外调水、合理使用非常规水的原则,制定水资源调度配置方案和调度计划,对地表水、地下水、外调水和非常规水实行统一调度,合理配置。

  水资源调度配置方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直接从河流、湖泊、水库、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除外。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后,方可建设取水工程。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申请取水的,应当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的,审批机关不得批准取水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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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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