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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68号)


  《苏州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已于2025年6月13日经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开发布,自2025年8月15日起施行。

  
市长:吴庆文
  2025年7月4日


  
苏州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2025年6月13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发布,自2025年8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预防和控制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公众身体健康,防范和化解公共卫生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场所中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适用本办法:

  (一)需要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公共场所;

  (二)商业综合体;

  (三)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等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

  (四)学校、托育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

  (五)国家、省规定的其他场所。

  鼓励和支持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场所参照本办法,加强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

  本办法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是指为使房间或者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第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并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防治工作体系和爱国卫生工作体系。

  第四条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规定组织制定卫生管理规范和地方标准,指导建立卫生管理制度,提供卫生管理信息服务。

  教育、民政、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体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建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行业协会。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建立行业管理制度,制定行业服务规范,提供相关业务指导,推进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和应用,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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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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