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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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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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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防范和整治劳动争议虚假诉讼的工作指引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防范和整治劳动争议虚假诉讼的工作指引


    为全面防范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虚假诉讼,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构成要素和主要表现形式


    1.人民法院认定存在劳动争议虚假诉讼时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

    (2)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

    (3)捏造事实,虚构劳动关系或者劳动债权;

    (4)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5)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2.人民法院在审理下列案件时,应当重点甄别可能存在的虚假诉讼:

    (1)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2)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3)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4)经济补偿金纠纷;

    (5)其他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劳动争议案件。

    3.劳动争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点甄别可能存在虚假诉讼:

    (1)原告起诉依据的事实、理由不符合常理,存在伪造证据、虚假陈述可能;

    (2)劳动者主张的劳动报酬与其工作岗位、工作性质明显不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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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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