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防范和整治劳动争议虚假诉讼的工作指引
为全面防范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虚假诉讼,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构成要素和主要表现形式
1.人民法院认定存在劳动争议虚假诉讼时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
(2)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
(3)捏造事实,虚构劳动关系或者劳动债权;
(4)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5)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2.人民法院在审理下列案件时,应当重点甄别可能存在的虚假诉讼:
(1)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2)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3)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4)经济补偿金纠纷;
(5)其他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劳动争议案件。
3.劳动争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点甄别可能存在虚假诉讼:
(1)原告起诉依据的事实、理由不符合常理,存在伪造证据、虚假陈述可能;
(2)劳动者主张的劳动报酬与其工作岗位、工作性质明显不相符合;
(3)在可能影响案外人利益的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存在近亲属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