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五届〕第三十四号
《郑州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办法》已经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22年7月1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7月30日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8月31日
(2022年7月1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促进家庭教育事业发展,保障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家庭教育的实施、指导、支持和服务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家庭教育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实行政府主导、家庭尽责、学校指导、社会协同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家庭教育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用于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的宣传培训、研究交流、监测评估、实践活动等。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辖区内家庭教育促进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开展家庭教育促进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家庭教育促进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推动家庭、学校、社会形成家庭教育合力。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妇女儿童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家庭教育促进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教育部门、妇女联合会统筹协调社会资源,协同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并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家庭教育工作的日常事务。
市、县(市)、区教育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通过建立家长学校等多种方式,定期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
(二)将家庭教育指导纳入教师业务培训计划,培养家庭教育人才;
(三)将中小学校、幼儿园等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纳入督导范围,实施教育督导评估;
(四)加强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教育,建立未成年人心理问题的早期发现和预警机制;
(五)依法承担其他家庭教育工作日常事务。
市、县(市)、区妇女联合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站点)建立、运行和发展等工作的指导;
(二)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宣传、培训和实践活动等工作;
(三)提供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四)加强对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