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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指南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指南


  一、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人格权行为禁令的一种使用方式,是家庭暴力受害人实现人格权请求的具体途径,即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其本质是人民法院以民事裁定书方式依法作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一个法律文书。

  二、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是什么?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向人民法院提起人身安全保护令特别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什么是家庭暴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扩大了家庭暴力的外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家庭暴力。

  四、谁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还完善和扩大了代为申请的情形及主体范围,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的当事人外,明确当事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根据当事人的意愿,依照反家庭暴力法二十三条规定代为申请的,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

  五、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向哪家法院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诉讼费用如何收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法释[2016]15号)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不收取诉讼费用。

  七、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一般应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或国籍、住所地、联系方式);

  (二)有具体的请求(比如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及其家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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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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