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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鹤政办规〔2020〕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16届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鹤岗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8日


  
鹤岗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实施和监督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从严控制投资概算和建设规模,保障项目优质、高效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鹤岗行政区域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国家发改委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组织项目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第四条  市发改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储备、政府投资计划编制、项目立项审批、资金计划下达等综合管理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根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编制建设资金预算,按拨款程序、项目进度、投资比例等拨付建设资金。负责项目资金来源、招标控制价、工程结算的评审工作。

  市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工作。

  市住建部门负责施工图优化设计审查,工程变更施工图复审工作。

  
第二章 项目储备及确定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库储备制度。根据鹤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行业建设规划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建立项目储备库,作为政府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库中成熟的项目进行筛选,提供本行业、本领域的投资年度计划,并对项目的重要性、可行性、资金来源等方面进行前期论证,提供申请材料。

  第七条  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府拟投资项目的投资风险、经济影响、环境影响、社会评价等方面进行分析,提出投资意见。财政局负责审核项目资金来源渠道。

  第八条  提前筹备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每年第四季度由政府专题会议或市主管领导召开会议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备案清单和投资意见,确定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和项目。各部门按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确定的建设项目,根据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启动有关工作,履行法定建设程序。

  
第三章 设计审查和资金评审


  第九条  建设单位依据市政府批复意见,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在施工图设计过程中要按照节约、实用等原则合理控制设计造价,禁止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所确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或者提高建设标准。

  第十条  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应报住建部门对施工图设计标准、使用功能、主要材料以及设计造价等方面进行优化设计审查;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根据审查合格的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概算等相关资料,编制工程项目预算。工程预算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根据图纸对工程量计算、组价、与预算是否相符等进行综合评审,确定招标控制价,经市住建局备案后,履行招投标程序,办理法定建设手续。

  第十二条  必须招投标以外的工程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以下)原则上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特殊情况下采取直接发包方式。

  
第四章 工程变更控制


  第十三条  如需工程变更,应坚持“先审批,后实施”的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擅自变更,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工程变更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等导致预算超支的,一律不予追加计划。建设单位未经批准随意甩项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等因素,确需变更,原则上不超出批复的项目预算3%或变更额度不超出50万元,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载明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变更清单、变更概算),由市财政部门和住建部门审查确定。

  大幅度工程变更,原则上超出批复的项目预算3%不超过10%或变更额度超出50万元,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由市财政部门和住建部门受理后,组织相关专家和职能部门进行工程现场踏勘、评审论证,需经市主管领导签字批准或市政府相关会议讨论通过。

  重大工程变更,原则上超出批复的项目预算10%,建设单位需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政府重新审定,超出部分履行招投标程序。

  第十五条  工程变更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需将变更后施工图报市住建部门复审,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备案。

  第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加强对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督管理,对工程设计变更、工程量变更、计价签证、工程款申报、结算等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第五章 竣工结算评审


  第十七条  工程竣工后,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竣工结算评审,应严格依照中标合同价、工程量清单、施工图及工程实际建设情况对项目进行竣工结算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并经市主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审议后,确定竣工结算。

  第十八条  对低于中标合同价结算的项目要进行严格审核,如发生偷工减料或工程漏项等问题,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法律责任。未经批准,如发生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等不在预算内的行为,一律不予结算。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档案管理人员应组织和监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工程文件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加强工程档案管理,做到专业人员全程参与、管理到位,确保工程有关档案真实准确、完整齐全、手续完备,并与工程建设同步。

  
第六章 项目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市发改、财政、审计、住建、交通、水务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部门责任。由纪检、公安等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关工程咨询机构或者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以及开展咨询评估或者项目后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咨询评估意见严重失实的,有关部门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销资质等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交通、水务等行业上级部门特殊规定的工程项目,遵照有关行业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建设与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工作的意见


  为更好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建立统一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则和流程,切实解决当前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对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范围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按照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以及国家规定应当招标的其他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必须招投标以外的工程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以下)原则上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特殊情况下采取直接发包方式。

  严禁以化整为零等方式对项目进行拆分,规避招标。

  二、规范招标代理机构选择

  为保证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招标代理机构选择,建设单位或招标人应优先选取实力较强、信誉良好、不曾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市县级住建部门要对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和履行招投标过程进行严格监督,如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标准不高、企业诚信较差或曾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市县级住建部门可予以纠正。因招标代理机构内外勾结,发生围标、串标、陪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从严查处,列入企业“黑名单”,并公开曝光,有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联合惩戒。

  三、实行电子招标投标工作

  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统一使用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和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系统,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统筹安排评标场所,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

  四、探索远程异地评标工作

  政府或国家投资重大项目根据项目需要,探索远程异地评标。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监管部门同意,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核验,向省主管部门申请,到黑龙江省发展改革委公开招标确定的公共资源社会化交易场所,开展远程异地评标。

  五、规范评标专家工作纪律及组成方式

  评标专家要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坚持公平公正、依法合规、实事求是开展评审工作。

  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可在本地或异地抽取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专家组成方式。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监管部门同意,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核验,积极配合做好异地评标专家抽取工作。

  六、加强招投标信息保密工作

  (一)加强招标人保密管理。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严格遵守招投标信息保密制度,不准将与招标项目有关的信息透露给潜在投标人,并在招标活动前签署招标工作保密承诺书。

  (二)加强招标代理机构保密管理。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将代理招标项目有关的信息提前透露给潜在投标人,不准将已知的投标人信息及投标保证金缴纳信息透露给其他潜在投标人。

  (三)加强评标专家保密管理。采用“宜迟不宜早”随机原则抽取评审专家,在合适时间段内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接到评标通知后,不准向招标人或相关利益人透露参加评标信息;评标专家进入评标场所后不准随意走动,不准与其他评标专家交流;不得将评审打分情况透露给投标人。

  七、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资格审查

  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原则上采取资格后审的方式进行,特殊工程及重大公益、民生等工程项目采取资格预审的方式进行。

  招标人应当对符合投标条件的投标申请人的资质、业绩、信用、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业绩等客观因素进行量化评分。资格预审可以采取合格制或有限数量制的方式。采取有限数量制方式的,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按照评分由高到低的原则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不足规定数量时,应当直接转入公开招标程序。

  八、统一建设工程施工评标办法

  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

  (一)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1.计算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Pp

  Pp等于去掉最高和最低工程量清单有效报价总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若有效投标报价少于5家时,则Pp等于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数平均值。

  2.计算投标报价合理界定值Pk

  Pk=Pp×(1-E%)

  (1-E%)为最低价控制率,E建议取值为3~6的整数。E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也可以在投标截止后开标前在招投标监管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人随机抽取确定。

  3.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以Pk为投标报价合理界定值,将有效投标报价与Pk进行比较,按照比较的绝对值由低到高排序(当比较的绝对值相同时,按照投标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招标人应当选择排序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二)综合评估法。采取综合评估法的,推行评定分离模式,综合评估的内容和标准按本通知执行。具体为: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进行综合评审,按照综合得分高低推荐出3名中标候选人,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标明排序。而后由招标人或直接委托评标委员会对3名中标候选人排序并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排序和确定中标人应当按以下原则进行,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1.报价定标原则。在中标候选人中,按照报价由低至高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报价相同时,按综合评分高低确定排序,排序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实力信誉定标原则。在中标候选人中,按照信誉与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得分由高至低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信誉与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得分相同时,按综合评分高低确定排序,排序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九、进一步加大对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各级招标监管部门要加大对投标企业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投标行为,以及评标专家不公正评标行为、代理机构违法违规组织招标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不断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一)加强评标专家监管。健全完善评标专家动态监管,严格履行对评标专家的监管职责。建立评标专家考核和退出机制,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评标专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直至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二)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监管。对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企业业绩、执业人员和信誉情况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加强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考核、评价,从严查处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投标企业的监管。各级住建部门要加强建筑业市场管理,强化标后合同履行监督,严厉查处转包、分包和借用资质、“挂证”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完善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体系。要建立对建筑市场相关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机制,依法限制失信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并结合我市信用体系建设,信用信息通过“信用中国”等网站向社会公开。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技术部分评审内容和标准

  2.报价部分评审内容和标准

  3.权值界定表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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