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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茂府规〔2024〕3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单位:

  《茂名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十三届市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5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项目建议书审批
  第三章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第四章  初步设计及概算管理
  第五章  预算管理
  第六章  工程变更管理
  第七章  结算管理
  第八章  决算管理
  第九章  资金管理
  第十章  建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章  附则
  
茂名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优化审批流程,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广东省省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茂名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人民政府使用400万元(含)以上下列资金,以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在本市行政管辖范围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建设项目: (一)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包括市级财政统筹项目的建设投资资金; (二)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四)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建设资金。
  限额以下项目、政务信息化项目、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楼堂馆所项目等另有规定的,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及市委或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拟建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向市委或市政府申请确定项目建设单位和明确资金来源后,再由项目建设单位按本办法办理项目审批立项手续。
  项目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投资计划执行,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项目应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按规定实行绩效评价,原则上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一)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
  (二)编制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组织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
  (四)编制和审批项目初步设计;
  (五)编制和审批项目概算;
  (六)编制和审查施工图设计;
  (七)编制和审批项目预算;
  (八)组织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含政府采购);
  (九)办理报建手续;
  (十)组织项目实施及竣工(交工)验收;
  (十一)编制和审批项目结(决)算;
  (十二)整理归档项目资料。
  采取设计施工总承包(EPC)等总承包模式建设的项目的招投标工作,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0号)及水利工程建设行业工程总承包有关规定等规定执行。纳入国家和省专项规划、市级总体发展规划和市级专项规划及其他经市政府同意建设的项目,报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提前开展勘察、设计等服务类招投标工作。

  第六条 市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以下分工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责:
  (一)发展改革或其他有关部门是项目审批立项部门,按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审批及综合管理,根据财政部门的概算评审结果及市政府的审议批准结果批复项目概算,核准项目勘察、设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监理、重要设备、重要材料采购等招标方式和范围;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按权限批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事前绩效评估。
  (二)财政部门负责根据财力状况提出年度可用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资金规模,并指导各项目主管部门编制年度建设项目资金预算,落实项目预算资金;负责对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竣工结算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在概算、预算的评审过程中科学合理提出优化设计意见,批复竣工财务决算;根据项目进度和年度计划拨付项目建设资金,核准项目中涉及政府采购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方式,加强项目资产管理等;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财务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等;协助发展改革部门审查项目估算。
  (三)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项目用地(用海)审查,用(压)矿审查、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及规划许可手续、按职责分工负责审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等。
  (四)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征地拆迁范围、数量和补偿标准的审查等。
  (五)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等。
  (六)水务部门负责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
  (七)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根据信息化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对市本级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进行审核批复等。
  (八)档案主管部门对重大投资项目依法做好项目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早期介入、中间检查、最后验收等。
  (九)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水务、城管执法、教育、卫生健康、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审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审查、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等。
  (十)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或本行业财政投资固定资产项目的梳理汇总和审核报批,包括基建项目预算资金的编报、监督和管理等,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的优化设计、组织实施及工程变更等工作。项目建设单位是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项目的前期准备、项目实施、工程质量安全和资料归档等工作。落实项目建设和成本控制责任。

  
第二章  项目建议书审批

  第七条 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编制或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按照相关规范编制。项目建议书应当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设地点、投资匡算、资金筹措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项目建设单位将相关资料报送项目审批立项部门审批时,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申请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函件;
  (二)项目建议书。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不编报、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编报、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纳入县级及以上政府投资计划或经同级政府审定的专项规划、行动计划、近期实施计划、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等文件明确的项目;
  (二)估算总投资不足5000万元的项目;
  (三)单纯购置项目;
  (四)以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并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项目。

  
第三章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第九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编制或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按照相关规范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要符合《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通用大纲(2023年版)》要求,应当全面分析论证政府投资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资金筹措方案和绩效目标合理性等,对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作出分析说明。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项目建设单位将相关资料报送项目审批立项部门审批时,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申请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投资估算表);
  (三)招标基本情况表;
  (四)广东省投资项目统一代码;
  (五)项目建设资金来源文件;
  (六)同意实施该项目的有关会议纪要或其他文件;
  (七)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或有关土地权属文件(不涉及建筑物、构建物新建,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等项目,由自然资源部门出具说明即可);
  (八)节能审查意见(仅指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需要单独开展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九)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用海预审意见(仅指涉海项目);
  (十)保密部门出具的定密意见(仅指秘密工程);
  (十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按规定应提交时需提交)。

  第十条 项目审批立项部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开展项目要素、建设内容会商及现场踏勘等,市发展改革局同步组织开展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工作。具体工作指引另行制定。
  项目估算总投资3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审批立项部门批复立项,报市政府备案;估算总投资3000万元(含)--1亿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审批立项部门按程序报分管行业副市长和分管审批立项部门、财政部门的副市长同意后批复;估算总投资1亿元(含)--3亿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审批立项部门按程序呈市长同意后批复;估算总投资3亿元(含)以上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审批立项部门按程序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后批复。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按规定需办理建设项目用地(用海、用林)预审或选址意见书,或需取得自然资源部门(林业部门)出具不需办理规划选址、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海、用林)的意见或出具对项目用地(用海、用林)规划无不同意见的复函。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需报告或请示市委、市政府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项目概算送审前,项目估算总投资未超过原批准的估算总投资,但建设地点发生变更或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报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有以下情况之一,项目估算总投资超过原批准估算总投资10%(含)以内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项目审批立项部门申请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一)因国家、省建设标准和规范等政策调整,按原批准的建设和投资规模等组织建设,建成后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
  (二)因价格大幅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按原批准的建设和投资规模等组织建设,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
  (三)其他经市政府批准调整的情形。
  申请调整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详细说明原因,并附需增加的投资估算资金来源、财政部门同意增加资金安排的意见文件。
  项目估算总投资超过原批准的估算总投资10%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申请重新编制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四章  初步设计及概算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贯彻落实好前款要求,充分做好项目勘察工作,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概算编制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其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概算总投资包括征地拆迁(征地拆迁应列明各单项费用的金额)及前期各项评估费用、建安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项目管理费、预备费等项目建设所需要的一切费用。同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全面评审,分析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因素,提出科学、合理的评估、评审结论,核实项目总投资。
  设计单位须严格贯彻本条原则要求,按有关规定和已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估算总投资进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初步设计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

  第十三条 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林业、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初步设计方案审批,其他行业项目的初步设计方案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各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应贯彻安全可靠、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原则,加强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的符合性审查,及时制止和纠正超内容、超规模、超标准的设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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