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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和《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的通知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
和《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处室: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和《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已经2020年8月13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第25次局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2020年8月27日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知识产权领域行政处罚行为,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知识产权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对重复侵犯专利权、侵权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和专利代理监管领域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等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本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危害后果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 本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时,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和适当性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实施行政处罚时,原则上应当按照裁量基准行使裁量权,确定处罚幅度。

  第五条 对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所造成社会危害等基本相同或相近的案件,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时,适用的处罚种类及幅度应当相同或者相近,避免畸轻畸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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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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