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实施的决定
(2025年9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68号公布 自2025年12月15日起施行)
为了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决定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由省有关行政机关(以下称委托主体)委托给设区的市有关行政机关(以下称受委托主体)实施。
一、实行委托事项目录管理
省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其他有关行政机关依照本决定开展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实施工作,应当在《山东省委托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本决定施行过程中,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实施工作实际,需要调整《目录》中的委托主体、事项名称、具体权限和受委托主体的,省有关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提出具体建议报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并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