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劳动湖风景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好劳动湖风景区的环境、水质和设施,规范景区建设和管理活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黑龙江省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 <http://www.chinalawedu.com>、法规 <http://www.chinalawedu.com/falvfagui/>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起劳动湖入水口,南至劳动湖出水口,沿湖各单位、居民区外墙至劳动湖水体(含水体)范围内为劳动湖风景区管理区域。
劳动湖风景区管理区域内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是劳动湖风景区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属的劳动湖风景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劳动湖风景区内的设施、水域、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等管理工作及园林绿化的抚育、养护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公安、市场监管、文广旅游、水务、海事、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劳动湖风景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劳动湖风景区的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劳动湖风景区的发展规划和建设规划,应与区域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旅游规划等相协调。
第五条 市政府将劳动湖风景区保护和管理费用列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落实专项资金,保证景区水体、设施、树木、绿地、环境维护管理费用,确保景区的维护和管理工作正常运行。
第六条 在劳动湖风景区内施工作业的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景区的景观、风貌及周围的树木、绿地、设施、水体等。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按要求清理施工现场,恢复环境原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