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旅游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文旅发〔2023〕15号
各市文化和旅游局、生态环境局:
现将《山东省生态旅游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9月28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培育申报
第三章 评估验收
第四章 公示公告
第五章 复核管理
第六章 附则
山东省生态旅游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规范生态旅游区建设,促进绿色低碳转型,实现全省生态旅游区评定与管理制度化,推动全省生态旅游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管理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山东省生态旅游区(以下简称“省级生态旅游区”),是指经过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生态环境厅联合评定的,具有明确的地域界限、管理机构和法人资格,以生态旅游资源为依托,以生态旅游为主要功能,对全省生态旅游发展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区域。
第三条 省级生态旅游区建设应坚持保护第一、持续发展、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统筹协调、多方参与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尊重自然为基础,以生态保护及生态教育为特征,培育生态旅游产品,规范生态旅游服务,积极塑造生态友好型旅游产业形象。
第四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联合省生态环境厅共同负责组织实施省级生态旅游区的培育申报、评估验收、公示公XXX复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培育申报
第五条 省级生态旅游区的评定,按照“单位自愿提出申请,市文化和旅游局联合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申报,省文化和旅游厅联合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实施培育审核、评估验收、公示公告和复核管理”的程序进行。
第六条 申报省级生态旅游区培育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生态旅游资源,良好的自然生态系统及与之协调的人文生态系统;
(二)具有明确的生态功能和生态保护对象;
(三)生态旅游发展理念与实践在全省具有较高的示范价值;
(四)具有明确的地域界限、管理机构和法人资格,所有权与经营权明晰;
(五)开业运营满1年及以上,近3年(开业不足3年的,自开业以来)无环境违法行为或旅游安全等重大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