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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牡丹江市城市绿化条例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牡丹江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号


  《牡丹江市城市绿化条例》业经牡丹江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9年11月15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2月1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牡丹江市城市绿化条例


  
(2019年11月15日牡丹江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9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建设北方寒地特色山水园林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中心城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建管并重、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保障城市绿化用地和资金,保护城市绿化成果,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落实城市绿化责任。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城市绿化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投资、捐资、捐赠、认建、认养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成绩显著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绿化工作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化的义务,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对投诉举报信息及时核查处理。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当根据本市自然山水格局和城市发展需要,充分考虑城市绿化用地的均衡分布及绿化建设的可行性,确定城市绿化建设目标、绿地布局和绿线范围。

  
第十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等,构建完整连续的绿色空间体系。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提升牡丹江、金龙溪、银龙溪、青龙溪、北安河、兴隆河、东小河等江河以及牡丹江故道上的湖泡等沿岸绿化带规划建设水平,形成城市特有的绿化风光带。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园绿地规划建设,提升服务功能,并严格控制公园周边可能影响其景观和功能的建设项目。

  新城区建设时规划公园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新建居住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划建设公园绿地。

  老城区的居住区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的,不具备开发条件的地块可以优先规划建设为公园绿地。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公园绿地建设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规定和标准。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查建设工程项目绿地规划指标并监督实施。

  
第十四条 除开发住宅区项目外,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地面积,因公共设施改造、历史文化建筑修复等特殊情况,达不到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标准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就近等值原则进行易地补建。

  易地补建用地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易地补建的位置、面积、责任单位、费用、验收等情况,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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