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30号
《天津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月1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代理市长 张国清
2018年1月17日
天津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及其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进行的建设。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将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定期组织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评估。
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征求残疾人组织等社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规划、信息化、交通运输、公安、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卫生计生、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及相关管理工作。
残疾人联合会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做好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及有关社会团体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宣传无障碍环境建设,普及无障碍知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公益宣传,增强全社会成员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意识。
第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对外服务机构,应当对其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无障碍知识教育和必要的辅助服务技能培训。
第八条 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应当遵守无障碍设施的使用规定,自觉维护无障碍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对损坏、侵占无障碍设施以及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九条 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就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和答复。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及其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无障碍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本市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