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制定机关:
全部
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公布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主题分类:
全部
效力等级:
全部
搜索 清空
苏州市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2024〕163号


  《苏州市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已于2023年12月25日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开发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2024年1月18日

  


  
苏州市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程度,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发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江苏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江苏省出生缺陷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康复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公平普惠的原则,推动实现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社会各界应当关心、支持和参与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领导,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和保障体系,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家庭支持的预防和康复机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制定相关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推动解决重大问题。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残疾人联合会,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体育、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第六条 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发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依法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普及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知识,增强公众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的公益宣传,营造尊重、理解、关爱残疾人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兴建相关公益设施,组织开展或者参与相关志愿活动,为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提供捐助。

  鼓励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组织、企业等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促进残疾人辅助器具产业创新发展。

  
第二章 残疾预防


  第十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覆盖全人群和全生命周期的残疾预防服务体系,坚持普遍预防和重点防控相结合,以社区和家庭为基础,建立残疾预防机制,有效防控出生缺陷和发育障碍、疾病、伤害等主要致残因素。

  第十一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等开展下列残疾预防工作:

  (一)建立残疾监测网络,定期调查残疾状况,分析致残原因,对主要致残因素实施动态监测;

  (二)制定并实施残疾预防工作计划,完善残疾预防和控制网络,建立残疾预防部门联动机制,将残疾预防工作融入日常工作,针对主要致残因素实施重点预防,对致残风险较高的人群、行业、单位实施优先干预;

  (三)做好残疾预防宣传教育工作,组建宣传教育队伍,开展专题宣传、知识讲座,普及残疾预防知识;

  (四)加强筛查、统计等工作,建立残疾人口数据信息报告制度;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分享
划线
批注
分享
投稿
划线
选择文字与已标注内容“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
重复,继续标注将覆盖上次标注内容
是否继续?
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