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环资庭。
特此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9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粤高法〔2017〕152号
为统一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审理标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五十六条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审判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解答意见:
1、应否受理对财产保全裁定、管辖权异议裁定和仲裁裁决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五十六条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人撤销之诉专章规定,不涉及实体内容的程序性裁定以及法院以外机构作出的文书不属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查范围,故对上述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均不予受理。
2、第三人提起的撤销之诉被判决驳回后,又以其他理由对同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否受理
应当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审查是否受理。
3、上诉人撤回上诉或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结的案件,第三人撤销之诉由哪一级法院管辖
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于专属管辖,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进行一审。当事人撤回上诉或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后,原一审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应由原一审法院管辖。
4、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否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