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宁交办发〔2020〕142号
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制度(试行)》已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2020年第11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0年12月3日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活动,全面贯彻落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推进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行政应诉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指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作为行政诉讼被告时,其相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
本制度所称厅机关负责人,是指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