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百二十二号
《
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已由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9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
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9月29日
(1999年12月13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
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职权,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
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第四条 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具有法律效力,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和执行。
第五条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在作出重大决策前依法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六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由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
(一) 同级党委建议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贯彻执行
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
(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授权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四)需要人大常委会授权依法开展的重大改革措施;
(五)本级人民政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年度计划的调整方案;
(六)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和上一年度决算;
(七 )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八)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九)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授予或者撤销地方的荣誉称号;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由人大常委会审议提出意见、建议,根据需要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一)推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重大决策部署;
(二)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民生事项和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