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制定机关:
全部
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公布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主题分类:
全部
效力等级:
全部
搜索 清空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百二十二号——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百二十二号


  《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已由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9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9月29日

  


  

  
(1999年12月13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职权,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

  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第四条 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具有法律效力,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和执行。

  
第五条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在作出重大决策前依法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六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由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

  (一) 同级党委建议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

  (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授权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四)需要人大常委会授权依法开展的重大改革措施;

  (五)本级人民政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年度计划的调整方案;

  (六)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和上一年度决算;

  (七 )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八)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九)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授予或者撤销地方的荣誉称号;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由人大常委会审议提出意见、建议,根据需要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一)推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重大决策部署;

  (二)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民生事项和建设项目;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分享
划线
批注
分享
投稿
划线
选择文字与已标注内容“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
重复,继续标注将覆盖上次标注内容
是否继续?
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