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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通化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已经通化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4年1月12日通过,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3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4月2日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在年初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常务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主任会议可以另行决定,并予以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和会议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会议秘书处书面请假,秘书处应当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原因。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代表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

  临时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应当及时通知代表。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

  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预备会议举行前,各代表团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十三条 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的有关决定草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提交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的有关决定草案,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主席团主持。

  主席团的决定,以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会议期间代表提交议案的处理办法及截止时间;

  (四)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后,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举行的第一次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十七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八条 主席团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会议的会期可以缩短或者延长。

  主席团会议可以对会议日程作必要的调整。

  第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

  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在会议期间,秘书处可以设立若干临时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 不是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是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员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当向会议秘书处书面请假。

  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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