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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印发《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

  印发《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鲁高法〔2017〕36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各市人民检察院、济南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各市公安局、省公安厅各直属公安局、济南铁路公安局:


  现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作出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

  2017年4月24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

  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依法、全面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违法犯罪行为,规范相关执法、司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订如下指导意见。

  
第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密切配合。

  
第二条  本意见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

  (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二)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六)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七)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八)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九)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二)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四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的基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被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委托执行的执行案件中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由受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委托执行的法院所在地的基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

  由执行地的基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执行地的基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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