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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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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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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制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若干问题的解答》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若干问题的解答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全省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答。

  
一、立案


  1.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涉及多个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应当合并立案还是分别立案?

  答:刑事裁判判处多个被执行人各自单独承担明确债务的,可以分别立案。

  刑事裁判判处多个被执行人承担共同责任或者同一被执行人承担多项责任的,不得分别立案。

  2.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执行机构对随案移送财物是否应当一律予以接收?

  答:属于以下情形的,执行机构不应予以接收:

  (1)判决确定由其他机关处理的涉案财物;

  (2)需要存档备查的物证,由刑事审判部门直接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由刑事审判部门执行:

  (1)不需要采取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

  (2)可直接发还涉案财物。

  
二、执行


  3.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立案执行后,执行机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送哪些法律文书,具体要求是什么?

  答:立案执行后,执行机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财产申报表。执行通知书除应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七条等规定,载明财产性判项的履行与减刑、假释的关系,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内容,以及其他逾期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

  4.对于侦查机关在案件侦查阶段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人民法院在该案执行中是否需要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再予执行?

  答:人民法院执行中可以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但裁定查明事实部分应当载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案号、时间、期限等相关情况。

  5.执行机构在执行没收违法所得和退赔被害人案件的过程中,除随案移送的财物外,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物,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该财物已经生效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或违法所得,执行机构可以直接执行;

  (2)该财物为被执行人的合法财产,判决需要退赔的,执行机构可以直接执行;

  (3)该财物由合法财产与赃款赃物共同购置所得,对该财物中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收益,执行机构可以直接执行;

  (4)该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或者违法所得不明确,刑事审判部门也未作出补充裁定的,执行机构不得直接按照赃款赃物或者违法所得予以执行,但符合本解答第8条可以作为等值财产予以追缴的除外。

  6.执行机构发现刑事生效裁判未对随案移送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执行机构发现刑事生效裁判未对随案移送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的,应当认真审查,区分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随案移送财物及其孳息外观上属于案外人所有,生效裁判未对随案移送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包括未对是否属于赃款赃物作出认定的,执行机构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46条的规定,提请审判部门依法对随案移送财物及孳息另行作出处理,不得直接执行。

  (2)随案移送财物及其孳息外观上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分两种情况处理:

  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仅判处罚金、没收财产或责令退赔的,无须甄别随案移送财物是否为赃款赃物,执行机构可以直接执行。

  刑事判决判处没收、追缴违法所得或赃款赃物,生效裁判未对随案移送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包括未对是否属于赃款赃物作出认定的,执行机构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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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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