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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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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关于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6〕64号)和《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1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措施,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按照国家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全面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形成联合惩戒合力,提高社会诚信水平,着力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机制,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营造良好社会风尚,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创造诚信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合法合规原则。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要严格遵照法律、法规实施,防止滥用权力,防止超越法律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2.坚持互通共享原则。打破信用信息壁垒,依法推进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实现各部门之间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

  3.坚持联合惩戒原则。各相关部门按照共同确定的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措施,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体系。

  4.坚持社会协同原则。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共同治理,通过总结、反馈、宣传等方式,扩大失信惩戒影响力和威慑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开与共享机制

  (一)公开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人民法院要根据执行案件的办理权限,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决定是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相关内容实时向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内容具体应当包括:

  1.对社会法人,公布案号、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执行法院、执行依据文号、作出执行依据单位、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发布时间、立案时间、已履行部分、未履行部分、撤销时间。

  2.对自然人,公布案号、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执行法院、执行依据文号、作出执行依据单位、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发布时间、立案时间、已履行部分、未履行部分、撤销时间。

  人民法院要依法标明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严重程度及失信信息有效期。对依法不宜公开失信信息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要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依纪依法处理。

  人民法院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按照“应纳尽纳”的原则,将符合纳入条件的被执行人一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名单。人民法院要建立严格操作规程和审核纠错机制,确保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准确规范。

  (二)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联合惩戒部门之间要进一步打破信息壁垒,实现信息共享。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负责将省法院上传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及时推送给联合惩戒部门。已与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对接信息传输的部门,通过信息系统直接推送。未与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对接信息传输的部门,由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暂时通过文件方式发送。各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接入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实现信息自动交换。各部门、行业要力争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嵌入到部门、行业的行政业务管理系统中。

  (三)风险提示与救济。在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前,人民法院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风险提示通知。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错误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纠正,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予以撤销;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被执行人对驳回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四)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退出。失信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或案件依法终结执行等,人民法院要在3日内屏蔽或撤销其失信名单信息。屏蔽、撤销信息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并通报给已推送单位。失信被执行人提供有效执行担保请求解除失信惩戒措施,由执行法院审查决定。失信被执行人向有关部门与单位提出解除失信记录或信用惩戒的,应当提交执行法院审查决定后,及时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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