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
云政办发〔2016〕138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精神,提高行政应诉工作质量,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改进我省行政应诉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加强行政应诉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是维护法律尊严、自觉接受人民法院司法监督的必然要求。有利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的基本理念,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防止和避免行政权力滥用。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认真履行法定行政应诉职责
(一)做好有关行政应诉准备工作。行政机关应当将负责接收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法律文书机构的准确通信地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在办公地点、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并结合变化情况及时更新。行政机关应当指定本机关的办公厅(室)或者其他机构负责接收人民法院的行政案件法律文书,并及时进行登记处理。行政机关应当提高工作效率,及时确定负责应诉工作的承办机关或者机构。人民法院通知或者建议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负责应诉工作的承办机关或者机构应当及时向被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
(二)进一步明确行政应诉工作职责分工。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行政机关内设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机构和政府法律顾问、政府法律顾问助理、执业律师、公职律师等代理人参加应诉工作,并对行政应诉工作予以业务指导。行政复议机关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应当共同做好行政行为的应诉举证工作,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行政行为的应诉举证工作,行政复议机关主要负责行政复议决定的应诉举证工作;行政复议机关单独为被告的,由行政复议机关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内设法制机构负责应诉举证工作,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予以协助;未经行政复议,直接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的,由作出或者具体承办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机构负责应诉工作,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行政机关内设法制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予以协助;以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或者机构负责应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