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2025年10月30日宜宾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6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水生态、涵养水资源,提升城市排水防涝能力,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宜宾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宜宾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 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应当践行人民城市理念,坚持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宜宾三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依法统筹做好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综合协调、技术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行政、城市管理、林业、气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投资的海绵城市相关建设管理资金纳入同级预算。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宣传,普及海绵城市知识。
鼓励新闻媒体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听取有关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经批准的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原批准程序报批。
第九条 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应当坚持系统思维和韧性城市理念,依托长江以及金沙江、岷江等长江干支流水系和翠屏山、龙头山、七星山等山体形成的自然生态空间和地形地貌,加强城市生态环境治理,将控制雨水径流同防治城市内涝、促进雨水资源化利用相结合,科学规划建设海绵城市设施。
第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和内容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城市更新、道路、绿地、水系、防洪、排水防涝、山体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专项规划,并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刚性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建立和完善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体系,编制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明确设计要点、竣工验收标准、运行维护标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