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二届〕第二十号)
《朝阳市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已于2025年10月24日由朝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5年11月27日经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2月9日
(2025年10月24日朝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防
第三章 监测、预报与预警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辽宁省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台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冰冻、大雾和霾等造成的灾害。
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科学防御、统筹协调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区域协同、社会参与的机制。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绩效考核,并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做好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和预警信息传播设施的日常维护,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隐患排查、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本地人民政府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和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评估以及人工影响天气、气候可行性论证等气象灾害防御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
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承担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的工作部门或者机构,在市气象主管机构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与气象主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开展各行业气象灾害防御技能培训,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学校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安全教育内容,定期开展科普宣传、应急演练等活动,培养和提高教职员工、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发适合本市气象灾害特点的保险产品,鼓励并引导单位和个人通过购买保险等方式,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为保险机构发展气象灾害保险业务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无偿为单位和个人提供保险理赔所需的气象灾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在气象灾害发生后开展自救互救。
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预 防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并予以公布。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等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编制工业、农业、能源、生态环境、水利、交通运输、旅游、文物保护等专项规划,应当与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