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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征兵工作条例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7号)


  《四川省征兵工作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11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1月27日


  

  
(2025年11月26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征兵工作,保障兵员质量和国防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平时征集公民服现役的工作,适用本条例。

  战时征集工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条  征兵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服从国防需要,聚焦备战打仗,依法、精准、高效征集高素质兵员。

  第四条  依法服兵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军人及其家庭应当受到全社会尊重,军人及其家属按照规定享受优待。

  第五条  省、市(州)、县(市、区)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宣传、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卫生健康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承担本级征兵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统一组织下,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下列工作:

  (一)兵役机关应当会同宣传部门,协调组织网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开展征兵宣传工作,依法做好征兵准备、实施和送兵等工作;

  (二)教育部门负责核查应征公民的文化程度信息,按照规定落实国家教育资助、退役后入学或者复学等大学生入伍优惠政策;

  (三)公安机关负责征兵政治考核,配合征兵办公室做好因政治原因退回人员的核查工作,协助兵役机关依法做好兵役登记;

  (四)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征兵体格检查、抽查复查,配合征兵办公室做好因身体原因退回人员的协调处置工作;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核查应征公民的专业技能信息;

  (六)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落实义务兵家庭优待政策,协助做好退役士兵再次入伍时原服役期间信息的核查以及为入伍新兵提供食宿等服务保障;

  (七)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配合征兵办公室做好新兵运输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协助做好新兵运输中的安全工作;

  (八)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征兵工作。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征兵工作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第八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征兵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部门总体筹划和管理,市(州)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计划、协调、指导和监督,普通高等学校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具体指导。

  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按照职责落实征兵各项工作,其负责征兵工作的机构应当协助兵役机关办理征兵工作有关事项。

  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九条  宣传、发展改革、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与兵役机关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征兵工作信息化水平。

  征兵工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收集的个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深入开展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军队光荣历史和服役光荣的教育,增强公民国防观念和依法服兵役意识。

  学校国防教育应当与兵役宣传教育相结合,增强学生依法服兵役的意识,营造服兵役光荣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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