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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老年教育条例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百七十四号)


  《湖北省老年教育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1月27日


  
湖北省老年教育条例


  
(2025年11月27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体系建设

第三章 教育服务

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继续受教育的权利,促进老年教育事业发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老年教育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老年教育,是指以老年人为对象,为满足老年人终身学习、增进身心健康、提升生活品质、参与社会发展等需求所开展的教育活动。

  本条例所称老年教育机构,是指由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从事老年教育活动的组织,包括各级各类老年大学、老年开放大学、老年学校以及其他开展老年教育活动的组织。

  第三条 老年教育是终身教育和老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公益性事业。

  老年教育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益普惠、开放便捷、平等自愿的原则,实现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教育发展规划、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完善老年教育服务体系,均衡城乡老年教育布局,建立工作协调和经费保障机制,扩大老年教育资源供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本辖区内老年教育服务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功能和优势,协助做好老年教育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老年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和综合管理。

  民政部门负责推进老年教育与养老服务相互融合、协调发展。

  老干部工作部门负责所属老年大学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推进公共文化资源向老年人开放共享,为老年教育提供便利。

  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体育、网信、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老年教育相关工作。

  第六条 老年教育机构实行行业管理,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老年教育机构开展业务指导。

  老年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涉及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发展老年教育事业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鼓励和支持老年人参加老年教育活动。家庭成员应当支持老年人参加老年教育活动。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参与老年教育活动。

  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依法提供老年教育志愿服务。

  鼓励和支持老年人学有所用,积极参与文教卫生、扶弱助残、基层治理等方面的志愿服务和社会活动。

  第八条 老年人协会和老年教育有关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引导和督促老年教育机构依法开展老年教育活动,提升老年教育服务质量。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宣传老年教育,为老年教育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条 对在老年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褒扬激励。

    
第二章 体系建设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养老、法治等资源,建立实体与虚拟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融合,覆盖城乡、泛在可及的老年教育服务体系,提供普惠便捷优质的老年教育服务。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加强老年教育机构建设,合理布局教育服务网络,扩大老年教育资源供给:

  (一)市(州)、县(市)应当至少建设一所老年大学;

  (二)各级开放大学应当面向社会提供老年教育服务,支持开放大学举办老年开放大学;

  (三)支持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村(社区)设立老年学校、老年学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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