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104号
《沈阳市气象监测设施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办法》业经2025年10月31日沈阳市第二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吕志成
2025年11月7日
沈阳市气象监测设施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2025年11月7日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监测设施建设管理,优化气象监测资源配置,避免低效重复建设,推进气象监测数据安全共享与高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辽宁省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监测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资源共享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监测设施,是指具备气象要素(温度、湿度、气压、风向、风速、雨量、能见度、天气现象、日照、蒸发、云、太阳辐射、土壤温度、土壤湿度等)直接采集或者间接反演功能的仪器与装备,包括自动气象站、气象雷达、测风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