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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三门峡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号


  《三门峡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于2025年8月13日三门峡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5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0月30日


  
三门峡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2025年8月13日三门峡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传统村落保护,维护传统村落风貌,传承优秀传统文化,促进乡村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拥有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具备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列入国家级、省级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

  本条例所称传统建筑,是指使用传统材料、具有传统形制、运用传统工艺建造,建成年代较早,具有一定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等价值,能够反映特定时期传统风貌、民族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历史建筑的建(构)筑物。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传统村落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活态传承、合理利用,政府引导、村民主体、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领导,将传统村落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传统村落保护机制,解决传统村落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传统村落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林业、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村落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  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方案;

  (三)完善传统村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四)维护传统风貌,合理利用村落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五)做好传统村落消防安全工作;

  (六)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传统村落所在地村民委员会配合做好下列工作:

  (一)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二)将传统村落保护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并引导村民遵守;

  (三)对有损毁危险的传统建筑进行登记,对已经坍塌、散落的传统建筑构件进行收集、保护,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四)组织村民开展乡村文化活动,弘扬优秀传统民风民俗;

  (五)依法协助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六)对违反传统村落保护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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