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4号
《陇南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9月23日五届市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审核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2025年10月13日
陇南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甘肃省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变更、解除和传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向社会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名称、图标、标准和防御指南组成,分为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高温、干旱、雷电、雷雨大风、冰雹、霜冻、大雾、霾、沙尘暴、道路结冰等。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标准适用国家气象主管机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级别依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划分为四级: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同时以中英文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