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细则的通知
浙市监反垄断〔2025〕12号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局)、经信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海洋经济(海洋渔业)主管局、商务局,宁波市通信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治理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海洋经济厅、省商务厅、省通信管理局共同制定了《浙江省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2025年10月21日
浙江省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治理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维护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审查范围
(一)招标投标领域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起草单位)起草招标投标领域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下统称政策措施),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二)招标文件。起草单位作为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时,应当对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和评标标准等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除起草单位以外的招标人编制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时,参照本细则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审查认为违反《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政策措施不得提请审议或者制定出台,起草单位编制的招标文件不得发布。
二、审查主体
(一)政策措施的审查主体。拟由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拟由多个部门联合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拟由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本单位明确审查工作机构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由本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二)招标文件的审查主体。招标文件由招标人在编制阶段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三、审查标准
(一)起草单位应当尊重和保障招标人组织招标、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的自主权,不得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1.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
2.未通过招标、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政府特许经营者;
3.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
4.为招标人指定投标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5.为招标人指定特定类型的资格审查方法或者评标方法;
6.为招标人指定具体的资格审查标准或者评标标准;
7.为招标人指定评标委员会成员;
8.对已经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的电子交易系统,限制招标人自主选择;
9.强制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选择电子认证服务;
10.为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指定特定交易工具;
11.为招标人指定承包商(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或者备选名录等;
12.要求招标人依照本地区创新产品名单、优先采购产品名单等地方性扶持政策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13.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招标人自主权的政策措施。
(二)起草单位应当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条件,对经营者参与投标活动,不得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1.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要求经营者在参与投标活动前取得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