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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低效存量工业(仓储)用地变更为商业服务业用地暂行规定的通知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低效存量工业(仓储)用地变更为商业服务业用地暂行规定的通知


泉政办规〔202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泉州市低效存量工业(仓储)用地变更为商业服务业用地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17日


  
泉州市低效存量工业(仓储)用地变更为 商业服务业用地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工业用地转型为商业服务业用地管理,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促进产业升级和城市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意见》《自然资源部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盘活利用低效用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78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适用范围

  泉州市统管区(含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和泉州开发区清濛园区范围内的存量工业(仓储)用地,允许土地使用权人变更土地用途为不可分割销售的商业、商务金融、娱乐、旅馆等商业服务业用地。

  工业产业区块线一级控制线范围内的规划工业用地严禁变更,规划非工业用地应优先作为服务于工业经济发展的科研办公或生产性服务业场所;二级控制线范围内的存量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业服务业用地的,原则上应由属地区级政府组织实施占一补一,安置在一级区块线范围内或周边。

  二、申请条件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变更为商业服务业用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业产业区块线管理相关规定和城市更新要求;

  (二)已取得不动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不少于8 年,无查封、抵押等限制权利情形(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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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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