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六届第四十号)
《桂林市旅游市场秩序管理条例》于2024年12月26日桂林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经2025年9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0月9日
桂林市旅游市场秩序管理条例
(2024年12月26日桂林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综合监督管理
第三章 旅游经营规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市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旅游服务水平,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打造世界级旅游城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旅游活动和为旅游活动提供餐饮、住宿、交通、游览、购物、娱乐等产品和服务的经营活动,以及旅游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市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营造安全、有序、文明、诚信、开放、友好的国际一流旅游市场环境。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桂林世界级旅游城市建设发展规划要求,统筹政府主导和市场配置,合理布局旅游产业,培育新质生产力,丰富旅游市场产品供给,推动传统山水观光旅游转型升级,与其他领域和行业跨界融合,促进城乡全域旅游协调发展,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强化旅游市场秩序管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旅游市场营商环境。
第五条 市、县(市、区)旅游、市场监督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旅游市场跨区域开放合作,统筹组织旅游形象和旅游市场推广宣传,推动区域间旅游市场交流互动与协同发展,建立健全区域间旅游市场双向互动监督管理机制,维护区域间旅游市场秩序,塑造区域性国际化旅游市场品牌。
第六条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执行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加强对会员的诚信管理,依法向社会公开会员的信用信息。
鼓励和支持旅游行业组织在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中发挥连接政府与行业的桥梁作用,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完善行业自律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旅游行业公平竞争激励机制;加强旅游市场人才队伍建设,开展职业道德教育、业务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引导会员依法诚信经营,维护旅游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纠纷调解处理等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通过组织村(居)民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促进村(居)民文明行为,引导村(居)民合法、文明、诚信、规范开展旅游经营活动,自觉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第二章 综合监督管理
第八条 本市对旅游市场秩序实行综合监督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网信、价格、公安、劳动、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旅游、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税务、消防等主管部门和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旅游市场秩序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旅游市场综合协调、旅游投诉举报受理、旅游纠纷快速移送、旅游应急快速反应、旅游监管联合执法、旅游违法联合惩戒等旅游市场综合监督管理配套机制。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旅游、体育旅游、演艺旅游、露营旅游、低空游览、水上运动、攀岩、徒步、研学、旅拍等旅游新业态的监督管理,及时制定相关监督管理制度,纳入旅游市场秩序综合监督管理。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信息平台,免费为旅游者提供旅游公共信息查询和咨询服务,保障旅游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旅游信息平台应当提供以下信息和服务:
(一)公布旅游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措施;
(二)提供景区景点、餐饮、住宿、交通、购物、娱乐以及游客流量预警、安全医疗急救等信息查询以及咨询服务;
(三)公布旅游产品和服务质量等级及其诚信指导价;
(四)公布旅游经营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渠道、举报奖励措施,以及旅游经营违法失信和联合惩戒信息;
(五)提供旅游电子行程单填报和查询服务;
(六)其他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信息。
旅游信息平台由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运营,有关信息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旅游者满意度为核心的旅游市场动态监测管理和社会监督机制,对旅游经营违法行为实行联合惩戒。
有关主管部门和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旅游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查处旅游经营违法行为,将严重违法失信的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纳入旅游市场失信名单管理,并在旅游信息平台上依法公开。
第十一条 本市对旅行社组织的团队旅游活动实行旅游电子行程单管理。旅游电子行程单应当包括提供服务的旅行社名称、导游姓名及联系电话,旅游客运车辆牌号、驾驶人员姓名,景区景点名称及游览时间,娱乐、购物场所名称及停留时间,住宿、就餐地点以及时间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