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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文化旅游发展促进条例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五届第29号)


  《梧州市文化旅游发展促进条例》于2025年10月20日梧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经2025年11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2月1日


  
梧州市文化旅游发展促进条例


  
(2025年10月20日梧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促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建设岭南历史文化名城,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文化旅游发展的规划、促进、保障、服务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文化旅游发展应当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彰显岭南历史文化特色,发挥国家森林城市、国家园林城市以及六堡茶、骑楼、狮舞等品牌效应,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创新发展、全域共建、惠及民生的原则,注重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旅游发展促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文化旅游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文化旅游发展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文化旅游发展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文化旅游发展促进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旅游发展的统筹协调、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城市管理监督、行政审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化旅游发展促进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宣传机制,多渠道推广当地文化旅游资源,提升当地文化旅游形象和品牌知名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区域优势,建设岭南城市文化旅游(区域)合作发展联盟,打造岭南文化旅游圈。

  第七条  文化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服务、引导、协调和监督作用,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建立和完善服务评价机制。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依法参与文化旅游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通过研究、展示、传承、捐赠、投资、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文化旅游发展促进工作。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编制文化旅游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在城乡规划建设和城乡风貌提升改造中,结合实际融入岭南文化元素,塑造梧州特色的城乡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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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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