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2号)
《广东省促进粤港澳气象合作发展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10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0月11日
广东省促进粤港澳气象合作发展条例
(2025年10月11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促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气象互利合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在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气象合作发展方面开展的气象观测、预报、预警、服务和科技创新等活动及相关促进工作。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资源保障和政策支持,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方面的沟通协商,推动解决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气象合作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落实国家和省气象发展的相关规划,推动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气象业务深度融合,拓展合作发展空间。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气象合作发展的重大项目建设和体制机制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