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8号
《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条例》已由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5年9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9月30日
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条例
(2025年9月30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
第三章 旅游发展与促进
第四章 旅游开放与国际化
第五章 旅游经营与权益保护
第六章 旅游安全与应急处置
第七章 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遵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组织、开展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守正创新、提质增效、融合发展,统筹政府与市场、供给与需求、保护与开发、国内与国际、发展与安全,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
发展旅游业应当发挥海南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优势,深化旅游、文化、体育融合,挖掘历史文化、革命文化、海洋文化、民俗文化等本地特色文化资源,丰富旅游业态,推进全域旅游发展。
发展旅游业应当对接国际标准,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和国际化水平,打造业态丰富、品牌集聚、环境舒适、特色鲜明、生态良好的国际旅游消费中心。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旅游业发展、旅游形象推广、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规划、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依职责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旅游业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开展活动,接受旅游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和公益服务。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行业合理诉求,为会员提供市场拓展、产品推介、交流合作、信息共享、行业培训等服务,推动旅游业诚信建设。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文明旅游宣传教育,引导旅游者安全、健康、文明、环保旅游,鼓励旅游经营者开发和经营低碳、绿色、环保旅游产品。
旅游者、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和当地居民应当遵守文明旅游公约,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构建和谐、友善的旅游秩序。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旅游业发展,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旅游环境。支持有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旅游公益活动。
第二章 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省旅游发展规划、全省专项旅游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跨市县的旅游发展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协商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旅游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县、自治县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全省旅游发展规划。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文化遗产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规划成果应当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汇交至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编制程序进行。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结合旅游发展规划,优先保障旅游重点项目用地。
有关部门在编制和调整与旅游业发展相关的规划以及审批或者核准旅游项目时,应当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意见,统筹协调旅游项目、旅游设施、服务要素与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之间的关系,合理预留旅游发展空间。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普查、评价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建设旅游资源数据库,对旅游资源实施分类管理和动态更新。
第十条 开发旅游资源和建设旅游设施,应当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定旅游资源开发保护和治理修复方案,实现可持续发展。
利用自然保护地以及森林、湿地等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在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确定的外围保护地带内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不得破坏生态、污染环境、毁损景观、妨碍游览。
利用民族文化资源、历史文化风貌区、优秀历史建筑以及其他历史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特有的民族特色、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第三章 旅游发展与促进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建立和完善旅游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推动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促进特色旅游新业态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旅游精品战略,推动旅游发展方式由规模扩张向质量提升转型升级,支持建设符合市场需求的、多样化的旅游产品体系,支持各行业依托当地特色资源开发旅游产品,鼓励业态创新、服务创新,丰富和提升旅游产品的文化内涵。
鼓励结合文化场所、城市综合体、休闲街区、特色小城镇、产业园区、农业园区建设新型旅游景区、消费集聚区。
第十二条 鼓励发展海洋旅游,提升滨海度假、出海观光、海上运动以及休闲渔业等旅游产品质量,丰富邮轮、游艇、游船旅游产品供给,支持建设集观光休闲度假和邮轮、游艇、游船停靠等功能于一体的海洋旅游综合体。探索深海观光旅游试点,支持邮轮、游船在深海指定海域或锚地开展旅游活动。
鼓励发展帆船、冲浪、海钓等涉海旅游项目,加大海域使用等政策支持,依法划定涉海旅游活动区域,完善涉海旅游配套基础设施和服务保障体系,促进涉海旅游项目规范发展。
第十三条 鼓励发展森林旅游,支持依法利用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自然公园、湿地、红树林等生态资源,开发森林观光、户外探险、自然科普、野生动植物观赏、养生度假等森林生态旅游产品。
第十四条 鼓励发展康养旅游,利用海南气候优势、生态优势和温泉、冷泉、森林以及黎苗医药等资源,开发医疗康养、气候康养、温泉康养等康养旅游产品。鼓励高端医疗机构、康养机构落户海南,开发健康管理、康复疗养、医学美容等特色产品。
第十五条 鼓励发展乡村旅游,支持合理利用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风貌等旅游资源,开发共享农庄、特色民宿、休闲采摘、农事体验等乡村旅游项目,形成具有海南特色的乡村度假旅游品牌。
第十六条 鼓励和推动文旅深度融合,深入挖掘本地特色文化资源开发文旅项目、文创产品,创新推出实景演出、原创剧目、科技与演艺融合项目等演艺产品,支持举办大型演唱会和音乐节、影视节等演艺活动,带动相关影视剧取景地成为热门旅游目的地。
第十七条 鼓励发展节庆会展旅游,引进国际知名会展企业和品牌展会,高水平举办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中国(海南)国际热带农产品冬季交易会等大型展会活动,支持打造海南国际旅游岛欢乐节、东坡文化节、黎族苗族“三月三”节等节庆品牌,打造集展览、贸易、体验与观光于一体的旅游新场景。
第十八条 鼓励发展体育旅游,积极引进、培育和举办马拉松、自行车、高尔夫、帆船、冲浪等体育赛事和旅游活动。鼓励有条件的体育训练基地开展赛事展览、教学、训练、观摩、体验、度假等体育旅游产品。
第十九条 鼓励发展低空旅游,支持开展低空观光、低空飞行表演与培训、低空赛事、低空运动等活动,开发直升机、滑翔机、热气球、跳伞、滑翔伞、动力伞、牵引伞等低空旅游项目,丰富低空旅游的形式和内容。推动在具备条件的旅游景区、环岛旅游公路驿站等区域建设低空飞行器起降场地。
第二十条 鼓励发展研学旅游,支持利用航天科技、热带农业、海洋、森林、历史文化、美丽乡村等资源,建设研学旅游基地。鼓励与科研机构、高校、博物馆等合作开发研学课程和路线,推动研学旅游与科技、文化、生态等领域深度融合。
第二十一条 鼓励发展自驾车房车露营旅游,利用环岛旅游公路、环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旅游公路等旅游交通资源开发精品线路,科学布局房车露营基地,完善交通标识、观景台、旅游驿站、停车场(站)、供水供电、排污、垃圾收集等配套设施,优化自驾车房车露营服务保障体系。
第二十二条 鼓励发展夜间经济,打造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培育和引进各类夜间消费业态,丰富夜间旅文体产品供给。推动商场、餐饮、文化场所延长营业时间,允许在重点旅游区内设置通宵营业酒吧和娱乐演艺场所。
第二十三条 鼓励开发黎锦苗绣、椰壳贝艺、黄花梨、沉香、咖啡、茶叶、山柚油、热带瓜果等海南特色旅游商品,打造“海南礼物”品牌。丰富高端体育装备、高端文化艺术用品、游艇、房车、航空器等高端消费品市场供应。
第二十四条 鼓励依托海南本地特色餐饮,打造海南美食文化品牌,支持海南美食传承和创新发展。支持建设美食街区等旅游餐饮场所,开发特色餐饮旅游线路,支持举办具有海南本地特色的美食文化节,提升旅游餐饮服务水平。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支持旅游发展,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推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旅游项目库,提供信息咨询和相关服务,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旅游资源的开发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