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三届〕第一百零八号
《海东市高原特色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条例》已由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9月24日批准,现予公告,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0月10日
海东市高原特色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条例
(2025年6月25日海东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24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东高原特色农作物种质资源(以下简称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推广地方农作物优异品种,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推进乡村振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整理、登记、保存、交流、利用、管理和品种推广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保护的农作物种质资源,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具有高原特色的选育农作物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农作物的栽培种、野生种、濒危稀有种和民间古老地方农作物的繁殖材料,其形态主要有果实、籽粒、苗、根、茎、叶、芽、花以及基因等有生命的物质材料。
用于选育、繁殖和推广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土壤、园圃、水电设施、道路以及相应的自然生态和原生环境,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给予保护。
第四条 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坚持政府主导、多元参与、高效利用、科技支撑和法治保障的原则,坚持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基础性、长效性、公益性定位,构建多层次收集保护、多元化开发利用和多渠道政策支持的运行体系。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作物种质资源的申报、保护和利用工作。
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属于公益性事业,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支持。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将种质资源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规划;财政部门应当将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科技部门应当设立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科学研究项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编制国土规划时应当合理安排农作物种质资源用地;生态环境部门做好环境监测和保护的相关工作;交通运输、水务、电力部门负责相应的道路、水利、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和保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和保存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作物种质资源全面普查、系统调查、抢救性收集,重点普查高原特色农作物种质资源栽培种、农家品种和野生近缘物种,挖掘收集高原特色品种和新物种资源,抢救性收集和保护珍稀、濒危种质资源。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收集民间古老地方农作物种质资源品种,对其中具有优良性状的种质资源应当保护利用;对民间古老地方农作物种质资源品种的收集者或者保存者可以给予合理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