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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喀则市租赁住房管理条例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5〕11号


  《日喀则市租赁住房管理条例》已由日喀则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5年6月30日通过,经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5年9月25日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9月27日


  
日喀则市租赁住房管理条例


  
(2025年6月30日日喀则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25年9月25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租赁住房管理,保护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住房租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作居住或者兼用作居住的出租房屋的租赁、治安、消防的监督管理适用于本条例;旅馆业客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屋、周转房适用其他规定。

  第三条  租赁住房管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为主线,推进构建各民族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

  租赁住房管理坚持服务与管理相结合,遵循安全第一、源头预防、部门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租赁住房管理纳入平安建设、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评体系,统筹协调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提供房源核验、信息查询、网上签约、登记备案、统计监测等服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租赁住房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范围,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开展租赁住房流动人口、治安、消防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住房租赁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做好租赁住房登记备案等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租赁住房的治安和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租赁住房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网信、自然资源、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租赁住房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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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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