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办法
(2001年6月2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公布 根据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8年3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17年12月2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根据2020年12月3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根据2025年9月1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六次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客运站场管理,维护客运市场秩序,保障经营者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经营汽车客运站场的单位(以下简称站场经营者)以及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汽车客运站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汽车客运站场的管理工作。
住建、资源规划、市场监管、公安、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客运站场是指下列以场地设施为基础,组织旅客集散并提供服务的经营单位:
(一)符合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规定的等级汽车客运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