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六届〕第91号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已于2025年9月25日经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9月25日
(2003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2年9月28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旅游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5年9月25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水路运输发展与安全
第三章 水路运输经营者
第四章 水路运输经营及其辅助业务
第五章 载客十二人以下客运船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保护水路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业高质量发展,推进长江上游航运中心建设,根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的通航水域经营水路运输、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乡镇客运渡船运输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水路运输工作,将水路运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水路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的资金保障力度,引导社会资本投入。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经济信息、公安、城市管理、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市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路运输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保障安全、公平竞争、诚实守信。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路运输信用管理,将信用信息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强化对守信行为的激励,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
鼓励市场主体优先选择信用良好的水路运输经营者为承运人。
第二章 水路运输发展与安全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畅通高效、绿色智慧、安全韧性、保障有力的现代化航运体系。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设施衔接、数据互通、标准协同、安检互认,发挥长江、嘉陵江、乌江水运优势,推进多式联运和江海直达运输、江海河联运、干支联动,推动降低物流成本,提高运输质量和效率。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鼓励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发展,推进配套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促进水路运输行业结构优化调整。
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长江干支流沿线地区区域协作,在航道畅通、绿色发展、智慧航运、安全保障等方面深化交流与合作,促进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
第九条 加强与周边省份协作配合,共建长江上游航运中心,打造现代化航运服务体系。支持航运服务集聚区建设,鼓励吸引国际国内航运企业入驻,推动航运交易、金融保险、商贸结算、海事法律、航运技术、航运人才、物流代理、航运信息服务等要素集聚,推进现代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条 交通运输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和交换渠道,促进先进信息技术与水路运输深度融合,推进水路运输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
鼓励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经营者使用智能化设施设备,运用先进信息技术和网络平台,开展水路运输业务,提高水路运输经营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