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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加快海洋新兴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操作规程的通知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加快海洋新兴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操作规程的通知

厦海规〔2025〕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厦门市海洋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细化《厦门市加快海洋新兴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厦海规〔2025〕1号)中各类补助项目的申报、审批、监管、验收等环节的要求和流程,经研究,制定《厦门市加快海洋新兴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
  2025年9月17日


   

  
厦门市加快海洋新兴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市海洋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细化《厦门市加快海洋新兴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厦海规〔2025〕1号)中各类补助项目的申报、审批、监管、验收等环节的要求和流程,根据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补助方式包括三类:“分阶段补助”包括海洋产业关键技术攻关项目、海洋产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分阶段后补助”包括海洋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项目;“一次性后补助”包括海洋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绩效奖励,以及海洋保健食品或新食品原料、海水养殖新品种、船舶海工配套产品、涉海领域标准等奖励。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突出重点、效益优先、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四条  项目采用常年申报,定期评审(具体根据项目征集情况而定)的方式进行,并根据财政资金预算情况安排立项。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分阶段补助”和“分阶段后补助”项目起始时间以实际启动时间为准,但不早于申报当年的自然年度;“一次性后补助”取得相关批文或证书的时间追溯至2025年1月1日,海洋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绩效奖励首次考核周期为2024-2025年度。

  第五条  项目单位包括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牵头单位可独立申报或根据实际需要与合作单位联合申报,重点支持具有明确产学研合作基础的项目。

  第六条  企业(包括母公司及子公司,视为同一企业)或同一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只能牵头承担一个在建项目。原承担项目验收合格后间隔一个自然年才可申报新项目,新申报项目不得与原承担项目建设内容重复。

  第七条  审批程序:

  (一)项目申报。申报“分阶段补助”和“分阶段后补助”项目,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附件1);申报“一次性后补助”项目,提交项目申请表(附件2)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项目初审。市海洋发展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需进行现场核实),形成初审意见,提出推荐进入专家评审的项目名单。

  (三)专家评审

  1.“分阶段补助”和“分阶段后补助”项目需先后开展立项评审和预算评审:

  (1)立项评审:从市海洋发展局建立的海洋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下同)5名行业专家、2名财务专家组成评审小组,由行业专家任组长,专家组现场打分,形成评审意见和建议立项项目。

  评分规则:①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取平均分;②5人及以上推荐,且平均分70分及以上,建议可以立项;③少于5人推荐或平均分70分以下,建议不宜立项。

  (2)预算评审:抽取3名行业专家、4名财务专家组成预算审核小组,由财务专家任组长,对建议立项的项目进行预算评审,提出建议补助金额。

  审核规则:去掉一个最高补助金额和一个最低补助金额,取平均值,形成建议补助金额。

  2.“一次性后补助”(海洋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绩效奖励)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抽取3名行业专家、2名财务专家组成评审小组,由行业专家任组长,专家组现场打分。

  评分规则: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取平均分。

  每两年组织一次考核,以考核周期内涉海技术服务收入实际发生额为奖励基数,单个平台获得市级财政补助不超过3次。85分及以上且在参与绩效考核的平台中排名前20%(不高于20%)为优秀,75分及以上且排名前50%(不高于50%)为良好,65分及以上为合格,65分以下为不合格。

  3.“一次性后补助”(海洋保健食品或新食品原料、海水养殖新品种、船舶海工配套产品、涉海领域标准等奖励)项目,市海洋发展局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抽取2名行业专家、1名财务专家组成评审小组,由行业专家任组长,专家组形成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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