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民政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入职和在职补贴申领办法》的通知
榕民〔2025〕197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财政金融局:
现将《福州市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入职和在职补贴申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民政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25年8月13日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入职奖补
第三章 在职奖补
第四章 奖补申请与办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福州市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入职和在职补贴申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吸引更多优秀人才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稳定一线养老护理人员队伍,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榕政办规〔2024〕3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获县级以上民政部门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依法登记并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是指养老服务机构内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人员;养老护理人员是指养老服务机构内从事医疗、康复、护理等一线工作的人员。
上述工作人员不包括纳入机关、事业单位正式编制的人员和已退休再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奖补所需资金,五城区(不含长乐区)由市、区财政各按50%比例承担;其他县(市)区由同级财政全额承担。自2026年1月1日新财政体制实施起,长乐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奖补所需资金,改按其他五城区补助标准执行。
第五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包括高新区,下同)负责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入职奖补和在职奖补的审核、发放、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入职奖补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入职奖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养老服务机构在职养老服务从业人员;
(二)与供职的同一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且自首次申请之日起剩余合同期限2年及2年以上;
(三)在供职的同一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满1年(含),工作年限计算的起始时间应不早于2020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