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制定机关:
全部
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公布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主题分类:
全部
效力等级:
全部
搜索 清空
庆阳市董志塬保护条例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5〕第4号


  《庆阳市董志塬保护条例》经庆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7月1日通过,已由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7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8月20日


  
庆阳市董志塬保护条例


  
(2025年7月1日庆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25年7月31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三章 固沟保塬

第四章 文化保护传承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董志塬保护,防止塬面萎缩,促进文化保护传承和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区域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董志塬保护的各类活动。

  本条例所称董志塬,是指自然形成的以西峰城区为中心,向周围延伸覆盖的黄土塬,包括西峰区全域,庆城县庆城镇、高楼镇、白马铺镇、赤城镇、驿马镇、桐川镇、卅铺镇、蔡家庙乡,合水县何家畔镇、板桥镇,宁县新宁镇、焦村镇、和盛镇、太昌镇、新庄镇、长庆桥镇、瓦斜乡所辖的相关行政区域。

  法律、法规对董志塬保护各类活动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董志塬保护坚持党的领导,落实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的要求,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统筹规划、协同推进的原则,确保面积不减少、功能不退化、生态有改善、质量有提升。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董志塬保护工作,将董志塬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规划确定的任务,统筹资源落实支持政策并组织实施。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董志塬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有序统筹安排城镇、农业、生态等功能空间,对规划确定的任务,统筹资源落实支持政策并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董志塬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机构在董志塬保护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编制董志塬保护规划,对规划确定的治理保护项目进行立项审批,指导实施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工作。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的开发、节约集约利用以及防洪排涝工作。

  (三)水土保持管理机构负责水土流失防治和监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监督管理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工作。

  (四)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林草植被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毁坏林草植被等违法行为,审批项目临时占用林地、草地和林草植被恢复治理方案。

  (五)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开展因交通设施建设、运营引发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城乡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开展因城乡建设引发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七)文体广电旅游部门负责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指导旅游规划实施和设施项目建设工作。

  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工业和信息化、能源、气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董志塬保护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董志塬保护的宣传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董志塬保护的宣传报道。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董志塬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市、县(区)规划体系的要求,制定董志塬保护实施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八条 董志塬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保护名录、保护分区、法定图则、分区保护范围及措施、修复治理以及文化保护等有关事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突出固沟保塬、防洪排涝、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生产建设活动管控等要素,划定董志塬沟头塬边禁建区、沟头沟岸加固区、沟坡面综合治理区、沟底泥沙调蓄区、防洪排涝管廊管网区、海绵湿塘涝池蓄渗区,实施分区治理保护。

  第九条 禁止在董志塬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严格保护植物、结皮、地衣等。

  确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建设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章 固沟保塬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董志塬保护规划,按照塬面径流调控、沟头沟岸加固、坡面综合治理、沟道水沙集蓄的防线布局,采取下列固沟保塬措施:

  (一)塬面修建水平梯田,布设湿塘、蓄水池、涝池、水窖等雨洪集蓄利用工程;

  (二)沟头沟岸实施回填加固、防护锁边和排水下沟等工程;

  (三)坡面二十五度以下缓坡耕地修建水平梯田;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植树种草,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在急流槽、冲沟等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因地制宜布设水土保持蓄排工程;

  (四)主沟道及支沟修建淤地坝,支毛沟修建谷坊,沟底、沟滩营造防冲林草。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放牧、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甘草、麻黄等。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分享
划线
批注
分享
投稿
划线
选择文字与已标注内容“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
重复,继续标注将覆盖上次标注内容
是否继续?
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