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5〕第4号
《庆阳市董志塬保护条例》经庆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7月1日通过,已由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7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8月20日
庆阳市董志塬保护条例
(2025年7月1日庆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25年7月31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三章 固沟保塬
第四章 文化保护传承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董志塬保护,防止塬面萎缩,促进文化保护传承和绿色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区域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董志塬保护的各类活动。
本条例所称董志塬,是指自然形成的以西峰城区为中心,向周围延伸覆盖的黄土塬,包括西峰区全域,庆城县庆城镇、高楼镇、白马铺镇、赤城镇、驿马镇、桐川镇、卅铺镇、蔡家庙乡,合水县何家畔镇、板桥镇,宁县新宁镇、焦村镇、和盛镇、太昌镇、新庄镇、长庆桥镇、瓦斜乡所辖的相关行政区域。
法律、法规对董志塬保护各类活动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董志塬保护坚持党的领导,落实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的要求,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统筹规划、协同推进的原则,确保面积不减少、功能不退化、生态有改善、质量有提升。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董志塬保护工作,将董志塬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规划确定的任务,统筹资源落实支持政策并组织实施。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董志塬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有序统筹安排城镇、农业、生态等功能空间,对规划确定的任务,统筹资源落实支持政策并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董志塬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机构在董志塬保护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编制董志塬保护规划,对规划确定的治理保护项目进行立项审批,指导实施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工作。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的开发、节约集约利用以及防洪排涝工作。
(三)水土保持管理机构负责水土流失防治和监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监督管理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工作。
(四)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林草植被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毁坏林草植被等违法行为,审批项目临时占用林地、草地和林草植被恢复治理方案。
(五)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开展因交通设施建设、运营引发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城乡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开展因城乡建设引发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七)文体广电旅游部门负责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指导旅游规划实施和设施项目建设工作。
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工业和信息化、能源、气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董志塬保护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董志塬保护的宣传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董志塬保护的宣传报道。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董志塬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市、县(区)规划体系的要求,制定董志塬保护实施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八条 董志塬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保护名录、保护分区、法定图则、分区保护范围及措施、修复治理以及文化保护等有关事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突出固沟保塬、防洪排涝、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生产建设活动管控等要素,划定董志塬沟头塬边禁建区、沟头沟岸加固区、沟坡面综合治理区、沟底泥沙调蓄区、防洪排涝管廊管网区、海绵湿塘涝池蓄渗区,实施分区治理保护。
第九条 禁止在董志塬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严格保护植物、结皮、地衣等。
确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建设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章 固沟保塬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董志塬保护规划,按照塬面径流调控、沟头沟岸加固、坡面综合治理、沟道水沙集蓄的防线布局,采取下列固沟保塬措施:
(一)塬面修建水平梯田,布设湿塘、蓄水池、涝池、水窖等雨洪集蓄利用工程;
(二)沟头沟岸实施回填加固、防护锁边和排水下沟等工程;
(三)坡面二十五度以下缓坡耕地修建水平梯田;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植树种草,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在急流槽、冲沟等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因地制宜布设水土保持蓄排工程;
(四)主沟道及支沟修建淤地坝,支毛沟修建谷坊,沟底、沟滩营造防冲林草。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放牧、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甘草、麻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