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届〕第二十号
《荆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例》已由荆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6月26日通过,并经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5年7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8月5日
荆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例
(2025年6月26日荆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5年7月31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申报和审查
第三章 建设和管理
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活动,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或者合法审批手续、经鉴定不属于危房、未列入房屋征收计划、四层及以上(不含地下室)非单一产权的住宅。
第三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坚持党建引领,遵循业主自愿、政府引导、兼顾各方、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领导,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组织引导、民意协调等工作。
第五条 住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政策制定和实施指导工作。
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规划审查工作。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质量安全、工程竣工验收等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安装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应急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协助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电力、燃气、水务、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根据产权归属,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涉及的管线迁改等相关配套服务工作。
第二章 申报和审查
第七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住宅单元为单位,一户申请即可启动所在住宅单元加装电梯意愿征询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协助业主征求所在住宅单元其他业主意见。
第八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由所在住宅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需要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第九条 同意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是加装主体,负责统一意见、筹集资金、委托设计施工、采购设备、组织竣工验收、使用管理等加装电梯相关事项。
加装主体可以书面委托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安装单位等,办理加装电梯相关事项。